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巫淑芳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又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杰、邱渝禎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2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計算式:200,000+2,000,000+2,000,000=4,2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2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