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又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杰、邱渝禎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2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計算式:200,000+2,000,000+2,000,000=4,2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