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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秀菊

上訴人
羅俊義
上訴人
羅元宏
被上訴人
林政權

林宏政

林雅惠

林玉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界址(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7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