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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02號

撤銷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金灶

上訴人
楊吳奈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連發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402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上訴人不爭執之本院111年4月29日補費裁定等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9,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0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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