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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楊雅婷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王秀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5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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