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王秀娥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452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