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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冠霖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鳳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蕭素花、林建銘、林建彰、林建億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0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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