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6號
- 原告
- 王宏地
- 訴訟代理人
- 歐嘉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竣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章弘裕律師
- 被告
- 尤亮智律師即黃阿生之財產管理人
王德福
王宏昌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正前),應更正為附表一(更正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欄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更正前):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7.08㎡)
附表一(更正後):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7.08㎡)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土地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被告尤亮智律師即黃阿生之財產管理人 1分之3 被告王德福 2分之9 被告王宏昌 2分之9 原告王宏地 2分之9 合 計 1分之1 土地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被告尤亮智律師即黃阿生之財產管理人 3分之1 被告王德福 9分之2 被告王宏昌 9分之2 原告王宏地 9分之2 合 計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