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0號
- 上訴人
- 梁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豐藝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9,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9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豐藝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9,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