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牧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聖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1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聖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