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昭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琮涼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茂鴻
上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2月8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陳琮涼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