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梁麗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76號 原 告 梁麗玲 送達代收人 施人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476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11年11月22日補費裁定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8,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