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7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吳德富
- 訴訟代理人
- 許舒凱律師
- 被告
- 黎美蘭
- 被告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即反訴原告
- 沈晏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3行、第4行間應補充增列「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