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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73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吳德富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告
黎美蘭
被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即反訴原告
沈晏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3行、第4行間應補充增列「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7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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