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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婉玉

上訴人
即被告
朱美紅
即被告
朱美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方景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拾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3,600元(計算式:遷讓房屋部分係以系爭房屋110年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核定為803,600元+50,000元=853,6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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