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4號
- 上訴人
- 許淑妃
- 被上訴人
- 林明典
林律宇
林皓偉
林苡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924號
林律宇
林皓偉
林苡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