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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4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謝慧敏

上訴人
許淑妃
被上訴人
林明典

林律宇

林皓偉

林苡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4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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