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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楊萬益

原告
楊吳奈美
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律師
原告
楊長杰
訴訟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原告 楊淑朱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被告
黃郁喬兼楊連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
被告
楊華誌兼楊連發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楊姍錡兼楊連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曾睦勛律師
複代理人
馬偉桓律師
被告
楊寶宸即楊連發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吳佩書律師

凃奕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以楊連發等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返還土地等訴訟,惟楊連發之訴訟代理人主張楊連發已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死亡,依楊連發生前於111年8月26日所立遺囑,其次女楊寶宸已喪失繼承權,但楊寶宸對於其是否喪失繼承權有所爭執,已另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等訴訟(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0號)等情(見卷三第455頁民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準此,楊寶宸是否為楊連發之繼承人,端視遺囑案之判決結果而定,其判決結果攸關本件楊連發之承受訴訟究為何人,即涉及本件當事人適格,從而,本院因認於遺囑案終結前,應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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