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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國勇

洪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天瀚等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8萬9,580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萬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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