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 原告
-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瑪莉
- 訴訟代理人
- 林更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紀雅律師
- 被告
- 廖月霞
- 訴訟代理人
- 廖明俊
- 複代理人
- 廖志堯律師
- 被告
- 廖月愛
吳裕琦
吳雲
吳淑員
吳淑滿
吳淑惠
吳淑如
張鴻貴(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秀子
張淑真(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淳(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琪(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劉絹
陳昭宏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2月29日上午9時宣判,惟原告業與被告廖月霞於114年12月23日調解成立,並具狀陳報對被告廖月愛、吳裕琦、吳雲、吳淑員、吳淑滿、吳淑惠、吳淑如、張鴻貴、詹秀子、張淑真、張凱淳、詹凱琪等人撤回起訴,及其亦與被告陳昭宏達成和解共識,並聲請再開辯論,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