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51號
- 原告
- 朱典佑
- 原告
- 陳建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永吉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黃珮茹律師
- 被告
- 張燿棠
張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6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另案)確有影響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而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裁定命於另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被告張燿棠於另案判決確定;被告張大為於另案上訴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08、1109號判決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