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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巫淑芳孫藝娜林冠宇

原告
朱典佑
原告
陳建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被告
張燿棠

張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6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另案)確有影響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而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裁定命於另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被告張燿棠於另案判決確定;被告張大為於另案上訴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08、1109號判決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51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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