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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學德

聲請人
捷美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捷美屋興業有限公司 林美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東台中分行 110年6月23日 116,043元 AE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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