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許家華即許賴秀琴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許家華即許賴秀琴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家印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9 1 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