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林盈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簡字第12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8,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簡字第12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勞簡字第12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8,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