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
- 債權人
-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祐
- 送達代收人
- 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漢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委任狀正本一份。
㈡聲請狀末雲雀物業有限公司或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