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
- 債權人
- 李宗諭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博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權人為何?聲請狀之聲請人記載為李宗諭,唯狀末蓋用「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之印,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如無誤載,聲請狀應由債權人簽章,並應提出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