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0號
- 原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被告
- 江秀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秀慧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798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次序4被告江秀慧之優先債權額應改列為普通債權,被告之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2,016,953元及其利息87,033元之部分,應予全額剔除;並將次序5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部分,其分配比率則更正為30.6341%,分配金額更正為349,154元,不足額更正為790,603元;將次序6原告之分配比率更正為30.6341%,分配金額更正為1,652,062元,不足額更正為3,740,822元,即詳如附表次序6之「更正後得分配金額」欄所示。是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主張於變更系爭分配表後,其受分配金額增加1,652,062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2,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次序 債權人姓名 債權種類 債權總額 更正前之債權額為優先或普通 更正後債權額優先或普通 更正前分配利率 更正後分配利率 更正前得分配金額 更正後得分配金額 更正前不足額 更正後不足額 4 江秀慧 貸款 2,103,986元 (本金2,016,953元+利息87,033元=2,103,986元) 優先 普通 95.1155% 0% 2,103,986元 (本金2,016,953元+利息87,033元=2,103,986元) 0元 102,770元 2,103,986元 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健保費 1,139,757元 次次優 次次優 0% 30.6341% 0元 349,154元 1,139,757元 790,603元 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保費 5,392,884元 次次優 次次優 0% 30.6341% 0元 1,652,062元 5,392,884元 3,740,8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