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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42號

確認是否存在婚生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斐琪

上訴人
張慶雄

上列上訴人就確認是否存在婚生子女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4,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12年度親字第42號「確認是否存在婚生子女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法命為補正,若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42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是否存在婚生子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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