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 上訴人
- 王紫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元、李國鼎、鄭娟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