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5號
- 上訴人
- 郭安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吉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8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吉華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