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威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軒碩
上列當事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406號
上列當事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