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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3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冠霖

上訴人
即被告
葛金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沈信明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35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