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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6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金玫

上訴人
泉州宮
法定代理人
楊春明
被上訴人
陳義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2,292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編號A面積44.79㎡+同段36地號土地上編號B面積56.77㎡】×起訴時每㎡公告現值2萬700元=210萬2,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83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6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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