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朱建榮
- 上訴人
- 朱家欣
- 被上訴人
- 朱益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