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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怡菁謝佳諮董庭誌

上訴人
朱建榮
上訴人
朱家欣
被上訴人
朱益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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