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慧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姵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係請求「被告(即被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上訴人)新臺幣121,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業經本院為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其既未受不利判決,即無上訴利益可言,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