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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唐敏寶劉承翰林萱

上訴人
張雲珍

石孫玉琴

許町子

陳明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1896元,扣除已繳納3萬700元,尚應繳納1196元,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452元,合計5萬9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 裁判費 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 第二審 裁判費 1 張雲珍 164萬元 1萬7236元 164萬元 3萬1032元 2 石孫玉琴 19萬元 1990元 19萬元 4005元 3 許町子 70萬元 7600元 70萬元 1萬3950元 4 陳明琴 47萬元 5070元 47萬元 9465元    3萬1896元  5萬845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86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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