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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0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劉美慧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立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嘉翔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三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000元(計算式:26,400元×12個月×5年=1,584,000元);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82,600(含產檢假薪資2,640元、產假薪資49,280元、安胎假薪資3,960元、育嬰津貼126,720元與精神慰撫金200,000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1,966,6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除育嬰津貼及精神慰撫金外均屬之,則暫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39,8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491元(計算式:17,236元×2/3=11,491元)。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2元(計算式:20,503元-11,491元=9,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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