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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
    鄭孟妮

  • 原告
    吳珮真
  • 被告
    寰宇中道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珮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寰宇中道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民事聲明上訴狀中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63,240元〔計算式:(75,000 元+1,054元)×12個月×5年=4,563,24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9,36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6,243元(計算式:69,364元×2/3=46,243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121元(計算式:69,364元-46,243元=23,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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