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珮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寰宇中道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孟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於民事聲明上訴狀中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63,240元〔計算式:(75,000元+1,054元)×12個月×5年=4,563,24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6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6,243元(計算式:69,364元×2/3=46,2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121元(計算式:69,364元-46,243元=23,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