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3號
- 抗告人
-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益源
- 代理人
- 林思瑜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益上間因本院112年度司字第63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