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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夏一峯

抗告人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益源
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益上間因本院112年度司字第63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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