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游益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3號 抗 告 人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益源 代 理 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益上間因本院112年度司字第63號選派檢 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