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4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謝明璇
- 債務人
- 展海國際行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吳建誼
- 債務人
- 游琮閔
鄭全盛
一、債務人展海國際行、吳建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⑵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⑶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⑷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⑵⑶⑷均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⑴⑵⑶⑷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展海國際行之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由債務人游琮閔、鄭全盛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