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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債權人
洪復傑
代理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璽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為何?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5,0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得請求新臺幣105,000元之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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