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振斌及張慧如即立新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7號 債 權 人 陳振斌及張慧如即立新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列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陳振斌及張慧如即立新工程行」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㈢債務人黃列柱(住○○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