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7號
- 債權人
- 陳振斌及張慧如即立新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列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陳振斌及張慧如即立新工程行」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㈢債務人黃列柱(住○○市○○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