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宗諭、楊文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 債 權 人 李宗諭 法定代理人 楊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博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權人為何?聲請狀之聲請人記載為李宗諭,唯狀末蓋用「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之印,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如無誤載,聲請狀應由債權人簽章,並應提出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