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何雅亭
- 原告浤豐商業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瑋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債 權 人 浤豐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雅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瑋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清償日為112年1月9日之釋明資料,且利息起算日應為 清償日翌日(參民法第229條)。。 ㈢提出約定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釋明資料,無此約定者,僅得請求已到期之款項。 ㈣確認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一句載「聲請人」是否正確。 ㈤提出匯款帳戶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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