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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債權人
浤豐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雅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瑋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清償日為112年1月9日之釋明資料,且利息起算日應為清償日翌日(參民法第229條)。。

㈢提出約定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釋明資料,無此約定者,僅得請求已到期之款項。

㈣確認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一句載「聲請人」是否正確。

㈤提出匯款帳戶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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