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 債權人
- 浤豐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雅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瑋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清償日為112年1月9日之釋明資料,且利息起算日應為清償日翌日(參民法第229條)。。
㈢提出約定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釋明資料,無此約定者,僅得請求已到期之款項。
㈣確認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一句載「聲請人」是否正確。
㈤提出匯款帳戶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