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浤豐商業有限公司、何雅亭、許瑋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 債 權 人 浤豐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雅亭 債 務 人 許瑋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 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 出清償日為112年1月9日之釋明資料,且利息起算日應為 清償日翌日(參民法第229條)。。㈢提出約定一期未給付視 同全部到期之釋明資料,無此約定者,僅得請求已到期之款項。㈣確認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一句載「聲請人」是否正確。㈤提出匯款帳戶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資料。】,雖債權人於112年3月29日提出補正狀,約定每期給付1,624元,債務人112年1月9日起迄今三期未給付,計4,872元。無一期未到期,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是本件債權 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請求債務人清償,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