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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18號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聲請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1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邱○○個人之借款債務餘額及其他債務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卷附之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係三兆機械有限公司及三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向銀行借貸之債務,非屬被繼承人邱○○個人債務)。

二、聲請人主張國稅局勾稽錯誤,請向國稅局更正後,提出更正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三、聲請人主張由聲請人承擔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請提出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承擔被繼承人債務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主張以現金找補未成年子女,請提出已匯款轉帳予未成年子女之證明文件及未成年子女之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依更正後之國稅局核計遺產價值製作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須公平(相對人合計分得之遺產,不得低於應繼分。)

六、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七、另有關聲請人主張三兆機械有限公司及三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乙事。經查,國稅局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係依據三兆機械有限公司及三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稅捐單位申報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核計之資產淨值(淨值已扣除公司之銀行貸款),予以列計被繼承人邱○○之持股遺產價值,故聲請人該部分之主張本院尚難逕以採認,倘聲請人主張國稅局核計錯誤,亦請一併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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