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284號
- 聲請人
- 陳慶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張富良究為「相對人」或「僅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相對人,請陳報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確認請求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2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陳報正確之附表。(因狀附附表內容與本件聲請本票裁定票號CH0000000之本票不相符)。
五、提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六、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