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70號
- 聲請人
- 林左盛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吉仲營造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5月19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1月18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吉仲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金額龐大須核對及清查現金與設備流向,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2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聲請人係於民國110年7月8日就任吉仲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原清算期間已於該就任日起6個月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2年5月19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5月19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2年11月18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