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忠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41號 原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