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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堅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原告
高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品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晟智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志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132萬948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7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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