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林宗成
- 原告施建榮即順茂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施建榮即順茂工程行 上列原告對被告巨銓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2,4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512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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