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8號
- 原告
- 施建榮即順茂工程行
上列原告對被告巨銓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2,4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5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78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巨銓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32,4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5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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