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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吳金玫

上訴人
王紫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元、李國鼎、鄭娟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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