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周譽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福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0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福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0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